个人网银大众注册版协议

大众注册版协议


上海农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自助注册服务须知
第一条 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自助注册是上海农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通过在线登记本人账户信息,实现账户管理、缴费充值、投资理财和信用卡服务等业务的服务。
第二条 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自助注册适用于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 每个客户只能自助注册一个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如客户需要注册多张本人银行卡,可以将本人任意一张银行卡先行自助注册,然后登录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后,将其他本人卡逐一添加。
第四条 自助注册的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不能够进行转账业务,也不能实现注册卡之间的转账。客户如需进行转账,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上海农商银行柜面注册个人网上银行短信版或证书版。
第五条 自助注册成功后,客户可以使用设置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第六条 客户登录时连续六次输入登录密码失败后,登录密码将被锁定,但在次日自动解锁。客户当日如需继续使用,可到上海农商银行营业机构进行密码重置。
第七条 为了保障您账户资金信息的安全,请您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并保持一定的猜测难度,定期或不定期的修改密码,不将密码通过任何方式告诉任何人。

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申办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是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系统。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称为网上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称电话银行,利用移动终端和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称手机银行业务。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类型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个人结售汇、代理销售等金融服务。
二、“注册账户”:是指客户已经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借记卡、贷记卡或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三、“移动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采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四、“电子交易指令”: 是指客户利用电子银行渠道向银行发出的账户查询、转账支付、购买金融资产、签订相关协议等各类业务要求的统称。
五、“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自设密码和短信认证密码。自设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取款密码、登录密码和移动数字证书密码。短信认证密码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预留手机上的验证码。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登录乙方网站(www.shrcb.com)或到乙方各营业机构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并据此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各项服务,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甲方应密切关注乙方通过其网站等渠道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乙方的系统管理工作。
(二)甲方须本人亲自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等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甲方需要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在网上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在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后,按照乙方相应规则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开通在线支付功能。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申请网上银行证书版使用的移动数字证书是乙方提供的CFCA证书,因此,甲方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甲方领取移动数字证书的,要对所使用移动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的操作负责。
(六)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www.shrcb.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形式简单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八)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密码作为其电子支付业务认证方式的,应承诺和保证该手机号码为本人所用,确保乙方短信认证密码的准确发送。当甲方该手机号码变动时,须及时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继续使用和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应对因未及时变更该手机号码而产生的一切影响甲方利益的后果负责。对甲方因不再使用接收短信认证密码的手机号码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从而影响他人申请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同意乙方暂时停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
鉴于乙方提供甲方基于短信信息的应用均通过电信运营商发送,乙方将保证信息的即时发出,但由于电信运营商通讯和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发送延迟、信息发送失败等情况,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甲方领取的移动数字证书发生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定,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更换或重新申领、挂失、密码重置或解锁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电子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转账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转账支付业务,应遵守乙方关于在不同安全认证类型下的系统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规则,对超出系统限额的业务应到银行柜面办理。
(十二)甲方在操作电子银行系统时使用数字证书、密码等电子交易指令即视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第三人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和密码等电子交易指令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所为。
(十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十四)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五)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六)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七)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八)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在乙方账户性质、账户状态和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电子银行注册申请。
(二)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将提前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操作流程等进行调整,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
(四)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经相关有权部门审核,于正式对外公告后实施。
(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六)甲方存在自开立银行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经乙方认定甲方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可疑交易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该银行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
(七)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电子交易指令无法或不能够正确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3.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甲方账户状态不正常(如冻结、挂失、销户等);
5.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6.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7.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8.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另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由于电力供应中断、火灾、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他原因。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多渠道的电子银行业务知识咨询。
(三)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并被开通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电子交易指令。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六)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和本金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七)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如非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电子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不负责对于该项错误进行更正,也不承担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在处理中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服务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注册账户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不能够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注册账户销户的,电子银行服务相应终止;甲方注册账户在乙方柜面进行换卡等业务操作的,并不意味着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三、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电子银行服务相应终止。
四、如甲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五、服务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甲方此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因中止或终止消除此前的交易甲方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或到营业机构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四、乙方提供特殊的电子银行服务功能,如有附加协议条款,甲方申请注册时需另行签订附加协议,但该协议是本协议的补充,遵守本协议所有规定。
五、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
二、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办妥电子银行服务注册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甲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加粗条款,乙方已经充分提示甲方注意本协议中的加粗条款,并已经按照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及各条约定的含义认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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